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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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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体系建设,建立社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法人治理机制,明确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规则,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会治理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精神,深化社会组织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建设法治化和规范化,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增强社会组织自治功能,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升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总体目标。社会组织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共生共治、共建共享的理念,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为基础,以信息公开和综合监管为保障,以公信力建设为目标的法人治理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制度完善、运转协调、充满活力的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体系,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党的领导。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建设的领导,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过程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依法自律。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三)民主自治。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以自治为本,坚持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并独立承担责任的原则,实现自治规范、自律管理和自主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监事专责监督、会员(同业)自主监督、社会公开监督相结合的自律监督制度建设。

(四)制衡有效。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的会务运行规则,健全法人内部治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制衡有效、协同配合、运转协调的机制。

(五)政社分开。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坚持去行政化、去垄断化基本方针,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在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科技类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担任领导职务,不得领取兼职薪酬补贴。社会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和财务代管。社会组织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公平竞争,形成优胜劣汰竞争机制。

三、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

社会团体实行会员制,集合共同意愿形成团体宗旨,开展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提供服务活动,充分体现社会团体志愿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价值。会员享有并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公平正义的法人治理秩序,共建民主自治的法人治理环境,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社会服务,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共同担当社会责任。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

1.会员(代表)大会的设立。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基本责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章程和选举产生理事会,表决通过重大决议事项。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必须明确其代表对象,在会员代表行使重大事项表决时,必须事先征求其代表对象意见,并获得一致意见,方可行使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一的会员(代表)特别动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特别动议案表决。会员代表可与其代表对象实行年度轮换制。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实行差额选举和竞选制。引导社会团体提高会员质量,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实行守信者归会,失信者除名规则。

2.理事会的设立。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依照章程的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职权,在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其基本责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订社团发展规划,设立运营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运营决策,制订法人内部治理制度,维护社会团体自治功能有效运转。重大会议议题和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事先告知全体会员征求意见,充分尊重会员权益。理事成员代表会员公平公正行使会务决策权力,并承担决策相关责任和财务风险;拟定会员、理事、监事及其领导机构成员和会长、秘书长资格条件以及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福利,制定人才保障措施,促进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职业化专业化。理事会按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一般为理事的三分之一。

3.监事会的设立。监事会是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会员规模小的社会团体可设立独立监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不兼任监事,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不得连任两届,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具有决策表决权。其基本责权是对社会团体不同层级参会会员的资格审查,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实施监督并予以程序和结果合法性确认,履行社会团体选举程序、重大决议、财务管理的审查和业务执行、人员履职的监督。监事应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必须由监事会成员签字确认方有效。当会长无法履行职责,社会团体内部矛盾突出,难以召集理事会的情况下,监事会可以召集主持理事会。监事会代表全体会员的意志履行监督职责,对重大会议议题和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应当充分了解会员意见,及时向理事会反馈,提出建议。监事会对社会团体存在严重违规问题有权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秘书处的设立。社会团体秘书处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和聘用事项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应当签订用工劳动合同。秘书长可以实行聘任制或选任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聘任或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解聘或除职应在确保秘书长拥有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述职陈情权利的前提下,并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秘书长可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法定代表人职权。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实行非会员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制度与机制,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公益为本,诚信自律,注重品牌,提升社会公信力,发挥人才聚集、专业化服务优势,为社会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产品,促进民办社会事业繁荣和进步。基金会以开放方式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引入社会精英参与法人治理,坚守公益慈善理念,打造公益慈善品牌,共同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秘书处)。

1.理事会的设立。理事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决策机构。首届理事会成员应由举办者、捐资者共同提名协商确定,继任理事的任免由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应当注重从社会中聘请有社会声誉、有志愿精神、有专业资格的人士出任理事。理事会的基本责权是确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重大项目和财务安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的行政负责人,以及做出其他重大决策。公募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应广泛吸纳社会贤达、主要捐赠人代表、社会慈善人士和专业人士,其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二,并向社会公开全体理事基本情况。非公募基金会也应按照受赠社会化程度相应优化理事会结构,接受社会捐赠的,一般理事会外部成员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理事会实行公开表决制,理事会会议纪要必须载明理事同意与否的具体意见,以备查验。理事应当忠诚履行对举办者、捐赠人的信托责任,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服务社会组织、服务社会。

2.监事会(监事)的设立。监事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规模小的社会组织,可设立执行监事,监事的产生和任免应体现社会组织的公共性和专业性。应注重从社会中遴选专业素质好、道德品行优、社会责任感强的人士担任监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监事或监事会的基本责权是对本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运作进行监督,对理事会的议事决策的程序和合法性予以监督和确认;监督项目的执行,监督资产安全运营、捐赠资金(物资)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以及捐赠协议的落实;对理事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本组织损失的,拥有责任追究权。监事有责任监督本组织按照本组织特点和相关政策要求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事有权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反映组织严重违规行为。

3.执行机构(秘书处)的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业务运营执行机构(秘书处)直接对理事会负责。按照理事会的决定和章程规定设置执行机构具体职能部门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职业化、专业化的从业规范及全员聘任制和合同用工制。执行机构基本责权是按照章程制定的发展目标,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行使业务执行、项目运营、发展战略、运营绩效全方位管理和社会风险管控职责,执行机构负责人(或秘书长)是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担当法人授权相关责任。

四、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制度

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制度体系建设包括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制度和社会监督、政府监管、资格认定制度。具体内容是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评定、年度检查、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授权事项和购买服务等政策制度以及以章程为核心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内部管理、捐赠救助、承诺服务等各项内部制度,促进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科学化、规范化、自治化,形成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制度,为构建社会组织良好社会生态系统提供保障。

健全完善社会组织监管制度、资格认定和绩效评估制度。完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条件和程序,落实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创新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更加注重通过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等方式,促进监督主体多元化、信息平台一体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进对社会组织的第三方评估评价。完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授权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的竞争择优机制,明确社会组织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公开监督方式方法和绩效评价规则,优化社会组织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的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规范运作。社会组织应当主要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定各类事项,建立健全会议议事规则和表决规则。要通过理事会完善社会组织章程、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和制定规章制度,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信息披露、捐赠救助、服务承诺、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文书档案、证书印章管理、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等规章制度。

五、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机制

(一)诚信自律。社会组织要牢固树立诚信为本、自律自治的理念,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章程和各项规定开展活动,有效履行各项社会服务承诺,积极倡导和践行行规行约,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建立社会组织预防腐败制度和机制,规范从业行为,管控从业风险,为营造清正廉洁社会风气发挥重要作用。

(二)信息公开。建立以分级登记分级管理为基础的信息共享平台,省、市、县(区)分别建立联通本区域社会组织信息网络,形成三级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一体化,登记管理部门、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建共享的信息系统。建立年度检查、日常活动情况、社会评价、违规惩戒和黑名单等信息公开平台,按照分类指导原则,制定信息系统数据采集目录。社会组织和负责人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社会组织应当将登记信息、组织章程、机构设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接受捐赠及其使用和审计情况、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和购买服务情况纳入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真实、全面、及时反映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情况。社会组织凡是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涉及到行业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实施项目内容、范围、评定标准、程序公开,结果公示。政府部门适当公开政策资源和信息资源,公开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透明度。扩大社会监督渠道,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开放,设立公众投诉举报媒介,接受社会监督。

(三)资源配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方式,谁主事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授权委托事项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的评价机制,公开公示资格条件、遴选程序、招标方式、合同文本,引入公平公开竞争,培育一大批公信力高,服务能力强的社会组织。构建社会组织资源配置平台和机制,促进公益慈善资源充分吸纳和流动,与社会公益需求实现有效对接。引导同质同类同行同源社会组织通过合作发展的方式,实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自律管理,共同制订和实施行为规范和行业标准。鼓励社会组织建立帮扶机制,对欠发达地区或同类弱质社会组织发挥传帮带作用,引导社会组织下沉基层服务社区,履行社会责任。

(四)社会评价。积极培育社会评价主体,发展公益性的与政府职能分开、与社会组织利益分离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评价机构,制定社会评价机构资格准入、行为规范和惩戒退出机制。拓宽社会公众评价渠道,探索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制度,培育一批具有社会责任感、专业能力和公信力强的社会监督员队伍。建立健全对社会组织的综合评价系统,形成政府监督管理评价、第三方专业评价、社会公众和媒体的舆论评价等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将社会组织自律建设、信用建设纳入市场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联合监管。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机制。建立健全对社会组织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监管体系,保障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范运作,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信用差、一年内未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实行有效退出,引导难以发挥作用的社会组织实行同质同类合并重组,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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