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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6大开发区重磅文件集锦汇编:它们将主宰全国数百个开发区至少未来10年的生死命运!
发布时间: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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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是各地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中央政府对各地开发区高度重视。为此,近年来中央政府连续多次针对开发区发展下文文件。
【目录】
1、国办发〔2014〕54号文《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2、发改规划[2015]2832号文《关于促进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的指导意见》
3、发改外资[2015]1294号《关于建设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的实施意见》
4、国办发〔2016〕14号文《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
5、发改外资[2016]1111号《关于建设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的通知》
6、国办发〔2017〕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1、国办发〔2014〕54号文《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作为改革试验田和开放排头兵的作用,促进国家级经开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形势下的发展定位
(一)明确发展定位。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努力把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
(二)转变发展方式。国家级经开区要在发展理念、兴办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加快转型,努力实现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
(三)实施分类指导。东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要率先实现转型发展,继续提升开放水平,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提高在全球价值链及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要依托本地区比较优势,着力打造特色和优势主导产业,提高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代化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四)探索动态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细化监督评估工作。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等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按程序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国家级经开区,予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退出等处罚,逐步做到既有升级也有退出的动态管理。
(五)完善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把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规划实施、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行政效能、新增债务、安全生产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引导国家级经开区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对申请升级的省级开发区实施与国家级经开区同样的综合评价标准。
二、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六)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新形势要求,因地制宜出台或修订本地区国家级经开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探索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与行政区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国家级经开区依法规范发展。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简政放权,科学设置职能机构。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要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健全财政管理制度,严控债务风险。
(七)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外商投资等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大力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鼓励国家级经开区试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等模式。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试点。
三、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
(八)提高投资质量和水平。稳步推进部分服务业领域开放,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推动国家级经开区“走出去”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引导有条件的区内企业“走出去”。国家级经开区要充分利用外资的技术溢出和综合带动效应,积极吸引先进制造业投资,努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九)带动区域协调发展。鼓励国家级经开区按照国家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共建跨区域合作园区或合作联盟。建立国家级经开区产业发展信息平台,引导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有序转移。研究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承接产业转移的金融、土地、人才政策,继续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予以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按程序申报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十)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国家级经开区要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以提质增效升级为核心,协调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推进科技研发、物流、服务外包、金融保险等服务业发展,增强产业集聚效应。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同时,要因地制宜确定重点领域,避免同质竞争。
(十一)增强科技创新驱动能力。国家级经开区要坚持经济与技术并重,把保护知识产权和提高创新能力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鼓励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各种形式的协同创新平台,形成产业创新集群。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推动建立严格有效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机制。探索建立国际合作创新园,不断深化经贸领域科技创新国际合作。
(十二)加快人才体系建设。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升发展保障水平,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中外合作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支持国家级经开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贴息资金、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搭建科技人才与产业对接平台。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形成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分配、激励和保障机制。
(十三)创新投融资体制。继续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及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等方面给予信贷支持。允许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运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上市和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产品筹集资金。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同投资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及商业银行合作,探索建立投保贷序时融资安排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探索同社会资本共办“区中园”。
(十四)提高信息化水平。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物联网、云计算等产业,吸引和培育信息技术重点领域领军企业,利用信息科技手段拓展传统产业链、提升产业增值水平。积极推进国家级经开区统计信息系统应用拓展和功能提升。国家级经开区要保证信息基础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五、坚持绿色集约发展
十五)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等绿色园区,开展经贸领域节能环保国际合作,制订和完善工作指南和指标体系,加快推进国际合作生态园建设。国家级经开区要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门槛,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
(十六)坚持规划引领。制订国家级经开区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产业投资促进规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坚持科学、高效、有序开发,严禁擅自调整规划。国家级经开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经依法批准并实现全覆盖,重点地区可开展城市设计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十七)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家级经开区必须严格土地管理,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坚持合理、节约、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加大对闲置、低效用地的处置力度,探索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与奖惩制度,可在本级建设用地指标中对国家级经开区予以单列。允许符合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国家级经开区按程序申报扩区或调整区位。
六、优化营商环境
(十八)规范招商引资。国家级经开区要节俭务实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提倡以产业规划为指导的专业化招商、产业链招商。加强出国(境)招商引资团组管理,加大对违规招商的巡查和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和土地政策,禁止侵占被拆迁居民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得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金。
(十九)完善综合投资环境。国家级经开区要健全政企沟通机制,以投资者满意度为中心,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鼓励国家级经开区依法依规开办各种要素市场,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发布国家级经开区投资环境建设指南,建立国家级经开区投资环境评价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促进国家级经开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发改规划[2015]2832号文《关于促进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具备条件的开发区
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的指导意见
发改规划[2015]2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委、局),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开发区作为带动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载体和引擎,在改革开放、科技创新、聚集产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发展阶段和条件变化,部分开发区单一生产功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功能不足、管理体制不畅等现状已难以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要加强现有开发区城市功能改造,推动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据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顺应开发区转型升级和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的新要求,以增强开发区城市综合功能为核心任务,按照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生产生活生态功能有机融合的理念,推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城市综合功能改造,合理配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与所依托行政区深度融合发展,更好发挥开发区对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带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功能体系与发展阶段相匹配,优先开展产业人口集聚度较高、综合功能需求迫切、财力支撑能力较强的开发区城市功能改造,并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转型路径、实施差别化的转型政策。
规划引领,长远谋划。坚持以规划引领开发区功能改造,做好开发区功能拓展、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的中长期规划,提升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并做好与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
优化功能,提质增效。坚持以人为本、补齐功能短板,以服务经济为重点完善产业功能,以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为重点完善城市功能,以生活和服务设施为重点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开发区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和人口集聚能力。
改革创新,协同推进。坚持以制度创新支撑开发区转型,以开发区与行政区融合发展为导向,在土地管理、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投融资等方面探索创新性制度安排,理顺管理体制,消除开发区转型发展制度障碍,形成各部门、各领域协同推进合力。
(三)主要目标。加快推动开发区城市功能改造,到2020年实现开发区功能明显优化,产业竞争力明显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效能明显改善,集聚和吸纳人口能力明显增强,使具备条件的开发区成为产城融合、集约紧凑、功能完善、生态良好、管理高效的现代化城市综合功能区。
(四)适用范围。经济基础较好,围绕主导产业已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集群,就业特别是外来人口和农村转移人口就业规模较大;有较强转型意愿,产业转型升级压力较大,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加生产生活服务配套的需求迫切;安全和环境风险较小、可控,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情况较好,近两年未受到区域限批、挂牌督办和未发生重大安全及环境事件;符合所在行政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特色工业园区。
二、提升开发区城市综合功能
(五)增强居住和生活功能。优化开发区功能布局,统筹产业发展、居住、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和设施规划建设,合理配置各类功能比例。以减少职住分离、缩短通勤距离和通勤时间为目标,探索增加开发区内居住功能,重点建设稳定的职工生活社区。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根据实际需求可以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可在其用地范围内按规定标准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根据开发区人口的年龄、职业等特征,引进和丰富区内商业业态,完善购物、餐饮、娱乐、休闲等服务功能。
(六)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根据开发区常住人口规模和增长趋势,配套建设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设施、养老服务设施、体育场所、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开发区公共交通体系,改善从业人员和居民出行条件。优化开发区及周边学校和教学点布局,提升各级学校办学水平,逐步实现常住人口子女就近入学。加强开发区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开发区内的医疗机构与国际国内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建立健全开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从业人员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探索适应开发区特点、服务创新创业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发展创新创业区域平台。
(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内通外畅的原则,提高区域交通路网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开发区与主城区和周边地区道路联通,发展低碳便捷的交通体系。根据实际需求推动开发区立体停车场建设。完善开发区内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按照规划先行、标准明确、设计优先、质量保证的原则,加快开发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通风、供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鼓励开发区开展智慧园区建设,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安全融合、经济高效、支持创新创业的信息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
(八)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开发区转型发展,提高绿色发展水平。科学布局各类空间,合理建设绿色生态廊道。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低碳、便捷的交通体系。积极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强污染物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水平。严格落实最小生态安全距离及有关标准和规定,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切实防范安全和环境风险。
三、强化开发区产业支撑
(九)巩固提升开发区产业集聚优势。依托开发区产业基础,充分发挥开发区在技术、资金和人力资本等方面的优势,推动开发区产业向中高端升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建立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平台,建设服务于产业集群的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创新集群与产业集群融合发展,加强不同产业链条和不同企业的协同协作。统筹规划开发区空间布局、产业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开发区企业间资源共享,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巩固提升开发区政府职能精简高效的优势,通过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和便利生活环境,加强创新创业信息资源整合,增强人才和资本等要素集聚能力。
(十)培育壮大服务经济。在巩固提升现有制造业的基础上,鼓励发展研发设计、信息服务、专业维修服务和金融、审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顺应开发区就业和居住人口变化趋势,合理布局区内生活性服务业。切实贯彻落实研发设计激励政策,发挥创新对开发区转型发展的驱动作用。
四、完善开发区土地政策
(十一)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按照规模合理、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在严格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开发区发展阶段和实际,适当调整开发区用地结构和功能布局,支撑开发区由单一功能向城市功能转型。加强开发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和保障性住房等用地保障,适当增加生活性和生产性服务业用地供给。加强开发区用地功能改造,健全土地功能调整转换机制,提高土地利用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十二)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盘活存量工业用地,为开发区城市功能改造释放空间。强化对开发区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评价,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对新兴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开发区,可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探索存量用地二次开发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依法收回闲置用地或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规定。加大节地技术和模式的推广应用力度。重点推广城市公交场站、大型批发市场、会展和文体中心建设中的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综合利用。
(十三)探索功能混合布局和复合开发。在符合规划建设要求、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等基础上,因地制宜推动土地功能混合布局和复合开发。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公共空间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和供地方式。按照用途相近、功能兼容、控制比例的原则探索引入综合用地类型。适当提高新兴产业工业项目中生产性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并可按工业用途管理。鼓励工业企业建设多层厂房,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
五、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
(十四)增强管理服务效能。鼓励开发区精简高效设置职能机构,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建设统一高效的综合管理体制。加强开发区与行政区职能的统筹协调,充分依托所在行政区开展行政管理事务,加强公共服务功能,提升社会服务和城市综合运营管理能力,强化开发区安全、环保、质量监管、市场监管职能。在招商引资、产业集聚、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促进开发区与所在行政区形成功能互补、良性互动的合作格局。
(十五)适时调整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根据开发区发展阶段、发展需求和区位条件,通过合理调整行政区划,推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与行政区深度融合发展。对位于中心城区或者与城区连片发展的开发区,可探索开发区与行政区体制合一或适度调整城区规模结构,整合机构职能;对远离中心城区,且条件成熟、需求迫切的开发区,在不增加行政建制的前提下,可整合周边区域,探索设立行政区。相关行政区划调整,要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十六)创新开发区社会治理方式。鼓励开发区完善落户政策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促进外来人口更好融入开发区。在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下,发挥社区和社会组织在开发区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健全以社区服务站、邻里中心等为依托的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构建新型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邻里沟通机制与社区矛盾化解机制,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驻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自我管理。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和智慧社区建设。
六、拓宽开发区建设投融资渠道
(十七)采用多元化投融资工具。鼓励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给予开发区中长期信贷支持。允许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开发运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产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同投资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及商业银行合作,探索建立投保贷序时融资安排模式。建立开发区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严格控制开发区负债规模。积极推广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经验,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率先探索知识产权贷款、信用保险和科技保险等金融创新。
(十八)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优先在基础设施、资源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探索开发区将基础设施、公益性基础建设项目及产业招商等服务项目整体外包。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改造运营。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文化等服务购买范围。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和协调配合,适时研究出台支持开发区转型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可推广复制的先进经验,在按规定对各类开发区进行评价时,应注重考虑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土地集约利用、创新能力、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和行政效能等方面的因素。各有关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和开发区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转型情况的动态跟踪,主动作为、开拓创新,积极有序推进实施。
3、发改外资[2015]1294号《关于建设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设长江经济带国家级
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的实施意见
发改外资[2015]1294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对产业集中集聚、发展开放型经济、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引导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升级和分工协作,促进产业转移和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对以长江经济带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为载体开展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以下简称“示范开发区”)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
(一)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顺应国际国内产业发展新趋势,依托长江经济带现有合规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规划建设示范开发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和政策的引导作用,经过3-5年努力,示范开发区的发展规模、建设水平、园区特色、主体地位显著提升,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效应日益增强,参与国际分工地位和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转型升级走在全国开发区前列。
(二)以示范开发区为引领和示范,推动长江经济带产业优化升级,实现长江上中下游地区良性互动,逐步形成以示范开发区为主、省级开发区为辅,且分工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长江经济带产业协同发展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三)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长江下游经济发达省份,对接国际分工要求和可能,利用沿海、沿江岸线资源,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选择建设示范开发区,形成一批特色支撑点,开放型经济迈进新水平。
(四)承接国际、沿海产业转移,带动区域协调发展。长江中、上游省市按“一带一路”、向西开放等战略的要求,与东部开发区建立协同跨区域联动机制和合作联盟。选择建设示范开发区,引导企业向示范区集聚,促进人口归流、本地就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产城互动,引导产业和城市同步融合发展。以依托示范开发区为主,在地、县两级按工业集中、产业聚集、用地集约的要求,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工业集中度、产业集聚度,突出主导产业特色。选择建设示范开发区,通过产城互动、产城融合,建设美丽乡村、旅游古镇等配套,吸引人才回归。
(六)低碳减排,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开发区。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加大沿江化工、造纸、印染、有色金属等排污行业治理力度,经过专业化、园区化处理,切实减少排污大户。选择建设示范开发区,建立低碳循环经济试点和生态园区,推动流域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保护长江生态。
(七)创新驱动,建设科技引领示范开发区。顺应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沿江产业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选择建设示范开发区,发展建设公共企业研发平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支持建设国际科技合作中心,增强长江经济带产业竞争力。
(八)制度创新,建设投资环境示范开发区。大力推进投资、贸易、金融、综合监管等领域制度创新,试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商事改革。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选择建设示范开发区,加快上海自贸区27项改革措施的复制、推广和落地,打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带动长江经济带更高水平开放,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组织实施
(九)按上述目标任务,长江经济带各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对本省(直辖市)内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进行初审并推荐2-3家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于今年6月30日前将创建示范开发区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上报文件、创建示范开发区的建设方案及相关发展规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审核和必要的实地调研,择优选取相关开发区,授予示范开发区称号,向社会公告后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四、监督管理
(十一)各示范开发区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示范开发区,予以通报表彰。
(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示范开发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开发区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同时,根据长江经济带各省(直辖市)的发展情况,适时对示范开发区的规划布局进行调整完善。
五、组织保障
(十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推动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升级和分工协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全面推进示范开发区建设和规范发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4、国办发〔2016〕14号文《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过30多年发展,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作为先进制造业聚集区和区域经济增长极,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和体制机制改革的试验区域,为我国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作出了突出贡献。当前,国家级经开区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和肩负的历史使命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迫切需要通过完善考核、分类指导、综合施策,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继续发挥生力军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培育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构建产业新体系和发展新体制等方面,持续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窗口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地。
(一)坚持以对外开放为引领。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中高端外资加速流入。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外贸发展模式,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主动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和国际产业转移新趋势,以开放促创新,拓展对外开放新的空间和领域,更好地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提高我国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
(二)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打造若干高水平、有特色优势的产业创新中心。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支持和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提高创新发展能力。
(三)坚持以体制创新为保障。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扩大开放与加强监管同步。总结和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体制机制创新成果,探索在开放创新、科技研发、市场导向、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创新开发区发展模式,促进国家级经开区转型发展。
(四)坚持以考核评价为导向。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从产业基础、科技创新、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效能等方面,综合评价各国家级经开区的优势、进步与不足,明确未来发展方向,加强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鼓励争先进位,不断提升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
(五)发展目标。通过对国家级经开区进行考核评价,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政策精准度,充分调动国家级经开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积极性,继续把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落脚地。
(六)主要任务。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标国际产业发展趋势,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引领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方向,提高支柱产业对区域发展的贡献率。积极实施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战略,促进传统产业就地转型升级,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营造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新优势,促进国家级经开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
三、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七)完善考核制度。商务部要改革完善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制度,制订并发布《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明确审核要求,科学设计指标体系,引导国家级经开区不断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树立国家级经开区典型范例和良好品牌,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
(八)加强动态管理。商务部牵头负责组织考核评价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级经开区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对发展好的国家级经开区一方面在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给予激励政策,另一方面要鼓励其输出管理经验,带动其他国家级经开区协同发展。对发展水平滞后的国家级经开区予以警告和通报,对连续两次考核处于最后5名的,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降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对申请新设立或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给予2年培育期,待培育期满后进行实地考察,经综合评价其各项指标在被培育的省级经济开发区中位居前列的,启动新设或升级办理程序。
四、夯实产业基础
(九)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国家级经开区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国内国际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通过考核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总额、利用外资金额、产业集群数量及中外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和总部中心数量等,促进国家级经开区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价值链重组,发展外向型产业集群,打造一批行业领军企业,强力推进产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提高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发展较好的国家级经开区要构建新型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同时培育制造业创新中心,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引导制造企业延伸服务链条、增加服务环节,引领中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分工地位跃升。产业集聚程度还不高的国家级经开区要大力引资引技引智,优化产业布局,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促进现代化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十)创新产业投融资方式。通过考核园区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形式扶持基金的设立情况,促进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按市场化原则设立各类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新创业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重点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探索同境内外社会资本合作,共办各具特色的“区中园”,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的投融资体系。
(十一)争取更多金融支持。通过考核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促进国家级经开区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中长期融资优势和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优势,加快区内主导产业发展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运营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
五、激发创新活力
(十二)用好用足创新创业扶持政策。通过考核用于科技创新的财政支出金额、企业研发支出占比、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等情况,促进国家级经开区扶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鼓励国家级经开区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积极落实已推广到全国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创建自主品牌,推进结构调整,助力创业创新。
(十三)打造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通过考核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数量,促进国家级经开区通过市场化方式构建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要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采取一口受理、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十四)加快人力资源集聚。通过考核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数量、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数量占比、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数量占比,促进国家级经开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多种形式的研发基地和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有针对性地培养各种技术技能人才。进一步创新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模式,加速培育适应产业创新发展要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通过考核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技术合同交易额等情况,促进国家级经开区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以知识产权助力创新创业,鼓励原创技术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知识产权运营,强化产业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支撑,营造良好的区域创新环境。鼓励国家级经开区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知识产权服务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六、发挥区域带动作用
(十六)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通过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税收收入、实际使用外资、高技术制造业产值、第三产业增加值等占所在地级市比重,推动国家级经开区通过全球资源利用、业务流程再造、产业链整合、资本市场运作等方式,促进主要经济指标平衡协调,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有效带动所在区域经济发展。通过考核合作共建园区、对口援助等情况,鼓励国家级经开区按照国家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共建跨区域合作园区或合作联盟。依托京津冀开发区创新发展联盟,促进常态化的产业合作、项目对接和企业服务,提升区域合作水平。长江经济带沿线各国家级经开区要按照市场化机制建立合作联盟,促进产业有序转移、合理布局、协调发展,构筑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区域开放合作平台。
七、强化绿色集约发展
(十七)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率。通过考核单位土地地区生产总值产出强度、土地开发利用率,促进国家级经开区科学划分产业用地与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创新土地动态监管和用地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省级人民政府在用地指标中可对国家级经开区予以单列,优先安排创新创业企业用地。探索对产业用地的供给方式和供地年限实施差别化管理。优先考虑发展好的国家级经开区扩区或调整区位需求。
(十八)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通过考核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水耗、污染物排放、通过ISO14000认证企业数等情况,促进国家级经开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严格环境准入门槛,增强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支持企业开展ISO14000认证,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国家低碳工业园区等绿色园区,通过双边机制开展国际合作生态(创新)园建设,引入国际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
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十九)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推动国家级经开区构建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行政管理体制,探索开放创新、产业城市融合的发展模式。通过考核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占比、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等方面情况,促进国家级经开区优化机构设置,提高行政效率,健全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医疗、基础教育等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提升投资便利化程度。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开区负责审批和管理。国家级经开区要主动对接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改革工作,率先复制推广试点经验,重点做好深化集中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改革试点经验复制工作。通过考核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在线审批率,促进国家级经开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对企业设立、变更实行“单一窗口”,改进对企业和投资者的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级经开区分类考核、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主动作为,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各国家级经开区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考核评价各项工作要求,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客观,取得实效。
5、发改外资[2016]1111号《关于建设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长江经济带
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6]1111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部署,根据《关于建设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的实施意见》(发改外资[2015]12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报送的创建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以下简称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方案进行了评审。经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苏州工业园区等33个开发区确定为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
二、建设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开发区功能优势,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地位,在保护生态的条件下推进发展,为推动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升级和分工协作发挥积极作用。
三、长江经济带各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建设要求》,加强对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建设的指导,以坚持生态优先、转变发展方式、创新体制机制为导向,推进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在绿色发展、创新驱动发展、产业升级、开放合作、深化改革等方面探索所有经验、取得实际成效。对于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部署,统筹协调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建设,对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实行动态管理,总结复制推广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典型经验和做法,并从规划引导、改革试点、专项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全面推进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建设和发展。
6、国办发〔2017〕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图文 | 招商引资内参
编辑 | 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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